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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全文)

2012-08-09 16:5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孙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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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方基于非任意与非不合理歧视的原则,且对贸易或投资不构成隐性限制,可于下列情形采取或维持对投资的限制措施:

(一)为遵守与本协议不相抵触的规定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为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六、一方基于审慎理由可采取或维持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措施。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忠实义务的人所采取的措施;

(二)为确保金融体系运作与稳定所采取的措施。

七、本协议不适用于:

(一)公共采购;

(二)由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

八、除下列情形外,本协议不适用于任一方的税收措施:

(一)如一方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税收主管部门主张该另一方的税收措施涉及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双方税收主管部门应于六个月内共同决定该措施是否构成征收。如该税收措施构成征收,则本协议应适用于该措施。

(二)如双方税收主管部门未能在六个月内一致认定该税收措施不构成征收,该一方投资者可依本协议第十三条及附件的规定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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