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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全文)

2012-08-09 16:5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孙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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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资待遇

一、一方应确保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

(一)“公正与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且不得对另一方投资者拒绝公正与公平审理,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

(二)“充分保护与安全”指一方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安全。

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不构成对本款的违反。

二、双方应加强投资者及相关人员在投资中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依各自规定的时限履行与人身自由相关的通知义务,完善既有通报机制。

三、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就其投资的运营、管理、维持、享有、使用、出售或其他处置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似情形下给予该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四、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就其投资的设立、扩大、运营、管理、维持、享有、使用、出售或其他处置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似情形下给予任何第三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五、本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一方应逐步减少或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限制。

六、另一方投资者不得援引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适用本协议以外的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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