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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全文)

2012-08-09 16:5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孙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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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指在另一方从事投资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企业:

(一)一方自然人指持有一方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一方企业指根据一方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包括公司、信托、商行、合伙或其他组织;

(三)根据第三方规定设立,但由本款第一项或第二项的投资者所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亦属一方企业。

三、“收益”指投资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措施”指包括任何影响投资者或投资的规定、政策或其他行政行为。

五、“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指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确认并书面通知的仲裁机构、调解中心及其他调解机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例外

一、本协议应适用于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采取或维持的措施。

二、本协议应适用于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的投资,但不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前已解决的本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投资争端”。

三、本协议适用于任一方各级主管部门及该类部门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所采取或维持的措施。

四、一方可采取、维持或执行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以确保其重大的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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