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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全文)

2012-08-09 16:5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孙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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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透明度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普遍适用的或针对另一方与投资有关的规定、措施、程序等。

二、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依其规定,就已公布并影响另一方投资者的规定、措施、程序的变化提供讯息。

第五条

逐步减少投资限制

一、双方同意,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接受并保护相互投资。

二、双方同意,逐步减少或消除对相互投资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努力促进相互投资。

第六条

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逐步简化投资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

二、双方同意相互提供投资便利,包括:

(一)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取得投资讯息、相关营运证照,以及人员进出和经营管理等提供便利;

(二)一方对另一方及其投资者举办说明会、研讨会及其他有利于投资的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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