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花运动被控“妨害公务刑事案”,台北地方法院做出被告完全无罪的判决,社会普遍感到讶异与高度质疑。台湾《中国时报》10日发表社论质疑,台湾地区检方会不会服从法院判决,台湾地区“司法”是否真的是接受政治指挥,台湾地方法院将“公民不服从”的概念引入此案,开此先例,对日后台湾地区社会治安会起到怎样的影响? 评论摘编如下: 太阳花运动被控“妨害公务刑事案”,台北地方法院做出被告完全无罪的判决,社会普遍感到讶异与高度质疑。此案的起因,是有为数不少的民众因为不同意台湾“立法院”处理“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程序及结果,以集体行动排除警察的阻拦,闯入议场、占据议场,瘫痪“立法院”数十日,成为世界瞩目的奇观,后来又强行闯入台当局“行政院”,恣意不肯离去,当局动用警力驱离,始告终结。如此一场影响重大到改变了台湾地区政局的政治群众运动,在“法律”上如何评价,绝不只是涉案者所关切的问题,而是涉及台湾地区法治精神的重大问题社会。 现在初审法院做出了“法律”见解引发高度质疑的判决,我们要问的是,检方会不会上诉呢? 首先,本案是一个法理争执远大于事实争执的案件。任何人阅读地方法院的判决,都会发现本案一个关键问题是:闯入台湾地区“立法院”与台当局“行政院”的被告,是否能够成立“无故侵入建筑物罪”的罪名,“无故”二字如何诠释?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地院合议庭在判决书中,使用了“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解释被告闯入“议会”与台当局“行政院”,不是“无故”侵入建筑物。 法院将纯属学说上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作为侵入建筑物正当的理由,这是从未在任何“司法”先例中出现过的、标新立异的“法律”见解,实在启人疑窦。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了关于“公民不服从”的七个认定标准,问题是这样的七个标准,为什么就足以让“公民不服从”成为本案阻却犯罪成立的理由?即使以为“公民不服从”是个相关的概念,那么,有没有其他的要件存在呢?譬如“公民不服从”的主张者都同意,“公民不服从”必须是和平的,但是不服从的标准型态应该是不作为,不作为也才会是标准的和平行为态样;像是群众集体硬行闯入台当局“机关”的“作为”行动态样,难道也能算是和平的“公民不服从”吗? 对于检方而言,地方法院采纳“公民不服从”理论来解释什么不是、什么才是“无故侵入”,以后凡是不满意台湾地区“立法院”议事、感到已无其他方法改变而必须闯入“立法院”自力救济,才能阻止台当局行动的人们,都可以如法炮制吗?检方愿意将这样一个版本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从此奉为圭臬吗? 如果以上各项问题,检方的答案都是“俯首称是”,那自然就是不上诉;否则,检方就应该针对此一“法律”问题提起上诉,别无其他选择! 同样重要的是,用“公民不服从”的方法表达公共意见,在场所上有没有不同的选择呢?譬如说可以闯入“总统府”或是“总统官邸”吗?可以闯入“军营”吗?可以闯入飞机场中的跑道吗?要提出“公民不服从”的抗议,为什么不能在可供公共集会的广场、公园或是街道上表达呢?广场、公园或是街道不都是当局有义务提供民众表达意见的适当场所吗?为什么一定要闯入供“议会”议事的议场或是供办公使用的建筑物呢?闯入“立法院”之后,不论是否因为得到了“议长”的同意而得以继续停留,又有什么正当理由要闯入台当局“行政院”的办公室与建筑物呢?这些都是法院判决中没有交代、却都是足以改变判决结果的重要问题,检方难道没有任何可以支持上诉的“法律”疑问或是异见(不同的观点)可以提出吗? 检方更该思考的一个道理是,“太阳花案”涉及因为“太阳花运动”而当选的现任“立法委员”,无罪判决颇能印证“立委”落选被关、当选过关的社会想象;舆情也很快出现法院是在政党轮替之后,侦测政治风向以迎合并讨好当局的观察与评价。这是对“司法”缺乏信任而足以影响“司法”公信的一种社会观感。接下来同样的问题则是,检方会不会揣测上意、甚至接受行政指令而决定不上诉了呢?检方人员向来以独立行事的“司法官”自许自居,本案出现这样罕见而又在“法律”见解上引起极大争议的判决,对于台当局“行政部门”、特别是日后警方执法的取舍,更是具有重大指标意义的议题,检方如果竟然真是放弃上诉,恐怕就更要坐实“司法”其实还是接受政治指挥的社会确信了。 “太阳花运动”所引起的司法案件,极富政治性而动见观瞻。在这么重大的案件中,法院竟然运用一种没有实证法基础的学说,形成足令全社会跌破眼镜的判决结果,也许很有“司法”担当,但也因为太不寻常而绝难避免政治判决的疑虑。一向对于无罪判决不肯甘服的检方,如果放弃上诉,那将会完全摧毁台湾地区“检察系统”可以独立于政治运作的“司法”想象。此事会不会就如此这般地发展,且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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