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款接待均严格预算 虚报诈领以贪污等罪论处
2013-12-27 07:4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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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每天接待费不超125元 政务做不好,接待费会被砍 对于普通公务员来说,更是不敢随便公款接待。 台当局2008年修订的出境《旅费报支要点》中,除了规定按日支付官员个人生活费外,一般公务员若要在出差地接待,只能“按出差日数每人每日报支杂费(包括计程车费、市区租车费、礼品费、交际费等)新台币600元(相当于125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出差无论你怎么接待,“交际费”最多只能报125元人民币。而各县市也基本是参照这一标准。 对各级首长来说,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得到这笔特别费(特支费)。若景气不好,政绩不彰,或者风评不佳,这笔公款接待费都可能被削减。因经济不见起色,2012年11月,在马英九主动宣布删减“机要费”1000万元的情况下,时任“行政院长”陈冲也不得不跟着删减相关接待费用。这还没完,在年底“立院”审议预算案时,陈冲和“行政院”秘书长”、“副秘书长”2013年的特别费通通被删光,“立委”的理由是陈冲“内阁”政绩不彰。而陈水扁执政时的“教育部长”杜正胜和“新闻局长”谢志伟,则因为风评不佳而遭冻结特别费。 “没有政绩,照吃照喝,那是非常丢脸的事。”邱毅说,经济不好时,民怨更多。在各界压力下,2013年7月,台“行政院”主动行文到各地方政府,要求2014年“首长特支费”预算减编25%。 严格列入预算 虚报诈领以贪污等罪论处 在台湾,无论是“国务机要费”、特别费、特支费以及交际费,都必须严格列入预算案。以此为据,公款接待不得超支,报销也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特别费一半是要以正式单据据实报销的,一半不用单据,可由当事人自由支配。可自从马英九特别费案、颜清标喝花酒案后,为了避免麻烦,现在大家基本全用正式单据报销。”邱毅如是说。 特别费的定义,即是首长“因公所需之招待馈赠等费用”,除了要求用于公务外,报销单据必须真实,不能虚报、谎报或诈领,否则以贪污、伪造文书等罪论处。在马英九特别费案中,前台北市府秘书处组员余文以大额发票替换小额发票报账,就被判“伪造文书罪”。而颜清标用特别费请人喝花酒,则以贪污罪论处,被判三年半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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