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www.fjsen.com 2013-06-21 18: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十一、运输服务业 A。海运服务业 (f)海运辅助性服务业(CPC745) - 港埠业 -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业(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拖驳船业) - 货柜集散站经营业 - 船舶理货业 - 船舶小修业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海运辅助性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空运服务业 (b)空运服务之销售及行销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经双方民航主管机关核准营运之大陆民用航空运输业者,在台湾设立商业据点销售及行销其空运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1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F。公路运输服务业 (a)旅客运输(限于小客车租赁业)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旅客运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b)货物运输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注释:海运辅助性服务:营运区域及业务范围限依据台湾有关投资公共建设的相关规定办理。 空运服务之销售及行销: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空运服务业附则>》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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