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www.fjsen.com 2013-06-21 18: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i)该大陆企业已与在台湾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签订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及其他与左列服务相关的服务契约。 (ii)此类人员应符合前述“专家”的定义。 (iii)此类人员在台湾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服务契约无关的服务活动。 (iv)本项承诺仅限于契约所定的服务行为。并未给予此类人员以取得专业证照的身份,在台湾广泛执业的资格。 每次停留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或契约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此类进入许可的有效期间自核发的翌日起算为三个月至三年。符合条件者可在许可有效期间内多次进入台湾。 E.未附操作员之租赁服务业 (b)航空器租赁(涉及航空权者除外) (CPC83104**)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航空器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自用小客车租赁(CPC83101**)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自用小客车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d)其他机器与设备租赁(CPC83106-83109) (电信设备及电力设备租赁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其他机器与设备租赁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F.其他商业服务业 (a) 广告服务业 (CPC871**) (广播电视广告业除外)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广告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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