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台海> 台湾社会 > 正文

台湾男子携枪支在扬州贩卖毒品被判死缓

2015-06-24 19:38:12 崔佳明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海云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中新网南京6月24日电 (记者 崔佳明)台湾男子郑文源携带一把仿64式手枪及子弹,将2020.6克毒品运输至扬州贩卖,24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这一案件审理情况,案犯郑文源已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扬州中院刑一庭尹晓涛法官介绍,2008年12月19日,郑文源因违反台湾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被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缉,后长期居住生活在广东、福建一带。2014年初,郑文源想到扬州贩卖毒品,指使徐崔雄联系了袁芬,将购得的毒品运输至扬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郑文源、徐崔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0.6克,以及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麻古”36.5克;袁芬运输甲基苯丙胺2020.6克。法庭还查明,2014年2月初,郑文源将其所有的一把仿64式手枪及子弹携带至扬州,借给吸毒人员唐某某使用,后公安机关查扣了该枪支及4发子弹。经鉴定,该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对人体具有致伤力,4发子弹系自制的仿64式手枪弹。

郑文源、徐崔雄、袁芬共同运输毒品,郑文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崔雄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袁芬亦系从犯,但作用次于徐崔雄,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徐崔雄、袁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参与毒品犯罪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文源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依法对其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据此判决,郑文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崔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袁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此,尹晓涛法官就此案件现场点评时称,毒品案件死刑的适用,要综合考虑毒品的数量以及其他量刑情节。尹晓涛说,毒品数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应当坚持数量标准与其他情节并重的原则。特别是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政策把握,更要全面综合考虑毒品数量和危害后果、犯罪人员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节。郑文源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已远远超过目前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否留有余地,必须考虑相关情节。其持有毒品欲行贩卖之时,公安机关即已掌握信息,当毒品运输至扬州后进行贩卖过程中,一直处于公安机关侦控之中,属于控制下交付状态,其贩卖目的不可能实现,且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因此依法对其判处死缓。(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