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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控告于正侵权案胜诉 获赔500万元人民币(图)

2014-12-26 09:21:52 何建峰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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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自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认定侵权部分成立

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自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认定侵权部分成立。图为于正资料照。(图片来源:台湾中时电子报)

中国台湾网12月26日消息 大陆编剧于正的电视剧《宫锁连城》被指控抄袭台湾作家琼瑶的《梅花烙》一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5日宣判,认定于正抄袭原著小说及剧本的情节,判处赔偿500万元人民币(约合2500万元新台币),该剧立即停播,并在凤凰网等4个网站刊登道歉启事;于正工作室已表示会提出上诉。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梅花烙》为琼瑶(本名陈喆)1992年创作的剧本、小说,1993年拍成电视剧在台湾“中视”播出,为琼瑶《梅花三弄》首部曲;《宫锁连城》则是宫锁系列的第3部,前2部分别为《宫锁心玉》《宫锁心帘》,这3部戏都是湖南经视文化传播公司投资,编剧都是于正(本名余征)。

21个情节、人物雷同

今年4月,《宫锁连城》电视剧63集在湖南卫视首播,内容、情节、人物设计与《梅花烙》多所相似,琼瑶大怒;于正当时不以为意,以各种说词替自己开脱,否认抄袭。但琼瑶委托律师,至少找出该剧21个情节、人物设计雷同处,作为证据,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自诉,控告于正侵害著作权,附带民事求偿人民币2000万元。

北京三中院判决书指出,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延及思想,文学作品中的情节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具体的情节展现。原告(指琼瑶)提供了《梅花烙》小说的17个桥段与《梅花烙》电视剧21个桥段,都可以视为情节的展现。

法官认为,《梅花烙》的小说与电视剧风行,有关被告是否曾“接触”过原告的小说和剧本,已经不必再议;特定场景、有限表达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利用特定人物设置、素材以创造出完整剧情,“当然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判决书内容看来,承审法官看完全版《宫锁连城》63集电视剧,并仔细比对过《梅花烙》小说及电视剧,才会在判决书中,详列琼瑶提出的17、21个桥段,有哪些可认定被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又有那些不属抄袭。

于正须刊登道歉启事

法官甚至于判决书提到,两剧中的福晋都被安排曾生过3个女儿,剧情后来也都没有交代这3个女儿的事情,高度雷同。这些剧情帮助法官形成心证,认定于正抄袭。

琼瑶状告大陆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及于正,法院判决4家公司及于正共同赔偿琼瑶500万人民币;道歉启事只须于正刊登,上述4家公司则必须立即停止传播、发行、复制《宫锁连城》。(中国台湾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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