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台海> 台湾社会 > 正文

台湾一对夫妻协议“互不干涉” 视为“纵容通奸”

2013-11-21 11: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中新网11月21日电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一位张姓女子发现丈夫外遇,提起刑事和民事诉讼。“通奸罪”部分,因丈夫拿出两人签订的“各自独立生活,不得干涉对方”的协议,刑事庭法官认定妻子有纵容通奸之意,不予受理;赔偿部分,民事庭法官认为协议书无效,判决丈夫和第三者须连带赔偿50万元(新台币)。

据报道,73岁的张姓女子是知名的花艺老师,17年前认识小她4岁、担任消防器材公司董事长的丈夫,两人交往结婚,未育子女。

张姓女子表示,丈夫因工作认识50多岁的刘姓女子,她怀疑丈夫“偷吃”,在住处房间装设监视器,录到两人“翻云覆雨”的画面,让她几乎崩溃,无法入眠。

丈夫辩称,他忙于工作,妻子却诬指他和花艺班学生通奸,又说他和年龄小他40余岁的公司小妹搞暧昧,“我受不了,彼此有夫妻之名,但身体和心灵都没有夫妻之实。”

丈夫拿出两年前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写到“双方同意各自独立生活,不得干涉对方”,表示张姓女子同意两人各自展开性生活。丈夫的情妇也告诉法官,她知道对方是有妇之夫,但因他出示协议书,声称是“护身符”,她才同意发生关系。

张姓女子驳斥,协议书内容没有提到丈夫能够“偷吃”,“不然我怎么可能签下去?打死都不可能让其他女人抢我老公、睡我房。”

刑事庭法官认为,夫妻两人已分床四年、形同陌路,因张姓女子不愿离婚,才同住一屋,若不是张姓女子早知丈夫拈花惹草,不可能在两年前签下协议书,引用通奸罪的特别规定,认定张姓女子有纵容丈夫外遇之意,判决“公诉不受理”。

民事庭法官认为,若是协议书得以扩张解释为丈夫可以搞外遇,将助长婚外情,弱化婚姻生活的忠诚、圆满和幸福原意,故这纸协议书为无效。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