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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台湾“财产申报”来时路 “强制”保证效果

www.fjsen.com 2013-03-22 08:51  刘强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导报3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刘强)作为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有力措施,“财产申报”近来再度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而自从1993年正式发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台湾在这一制度反腐领域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申报范围广而细 将一切摊到阳光下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在岛内也被称为“阳光法案”。顾名思义,就是希望通过法律制定,将官员、民意代表及其家属的财产摊在阳光下,使相关利益和关系逐步透明化并受到法律规范,让民众有途径进行监督。

台湾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与1993年9月1日正式实施,历经4次修订,目前共计20条,并有“施行细则”等配套法规,对申报人员、申报财产的范围和申报材料的公开程度都作了详细规定。

依据该“法”第2条规定,上至“总统”下至一定级别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都应进行财产申报。除了“中央”机构的官员,县市级政府机构中主管警政、司法调查、税务、关务、地政、主计、营建、都计、证券管理、采购的主管人员,各级公立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以及军方上校以上的各级军官也都在必须申报之列。

受理财产申报的部门分为两类,简任第十二职等(相当于大陆的正厅局级)以上的高级官员的申报机关是“监察院”,其余官员则向所在单位的“政风”部门申报。

此外,对于财产申报的范围也有细致规定:申报人在岛内外的不动产、船舶、汽车及航空器;1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价值20万元以上的珠宝、古董、字画及其他具有相当价值的财产(如专利权、著作权等),甚至名贵的盆栽、高尔夫球证、高级会所的会员证等以及100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及各种投资等。符合条件的财产,还应一并申报财产取得的时间、原因以及取得的价格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申报并不限于申报者本人财产,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上述所有财产,也应一并申报。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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