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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律师评蔡英文的“转型正义”约等于“不公不义”

2016-12-18 16:16:22 卢佳静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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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网12月18日讯 台当局“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16日收到成立以来的第3个败诉裁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党产会”败诉,不得执行命国民党将“中投”及欣裕台两个党营事业的股份移转予公有之处分。身为律师、前台北市政府法规会主委叶庆元在《中国时报》发表评论文章说,虽然“党产会”仍可上诉,且律师出身的顾立雄“主委”仍在硬拗,但“党产会”的公信力已再度受到伤害,蔡英文上任后高举的“转型正义”也愈来愈与“不公不义”画上等号。

叶庆元表示,“党产会”命国民党移转股权的处分在程序及实体上都完全违法。在程序上,依据“不当党产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党产会”认定不当取得财产或附随组织之前,都须先经过听证程序。然而“党产会”在命国民党将所持有之“中投”及欣裕台股份移转公有前,只召开过一次听证程序,并未给予国民党充分的机会提出有利的人证及物证。国民党是合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其结社自由及财产权受到法律保障;“党产会”草率认定党营事业股份系属“不当取得财产”,并将两家党营事业的股份全部移转公有,这对于民进党近年来高喊的“程序正义”不啻是最大的讽刺。

在实体上,所谓的不当取得财产依“党产条例”第4条第4款,系指政党以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随组织取得之财产。参考“立法”过程的讨论,应系指国民党利用其执政地位强夺民产之情形,然而政党设立党营事业本非强夺民产,以此没收国民党的股权实属牵强。退万步言,如果政党设立党营事业就属违反政党本质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此一规定应对全体政党适用,更不能溯及既往向前适用,使得法律生效前取得的股份成为非法,进而允许台当局未经“司法”审判而径予没收,否则就构成“溯及既往”且“剥夺权利之个案法律”,应然违反法律而无效。

叶庆元指出,在此之前,“党产会“以行政处分命永丰银行及台湾银行不得对国民党支付,无视“党产条例”规定政党履行法定义务(工资)不受禁止处分限制的条文。更可恶的是,当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党产会”败诉,“党产会”竟然第二度命银行禁止对国民党支付。此一作为,已明确违反“大法官”释字368号解释,更与“行政程序法”第4条之明文抵触。

16日“党产会”召开的预备听证会更是机关算尽。“党产会”通知国民党、“中国广播公司”(简称“中广”)等到会讨论“台湾放送总会土地及嘉义民雄两笔土地是否为不当取得财产”,但实际上却是讨论“‘中广’是否为国民党附随组织”。会前更与特定“立委”及媒体互通声息,意欲一举将“中广”列为附随组织再收归公有,叶庆元质疑,难道这是“不当没收民产委员会”?

叶庆元说,民进党与“党产会”种种作为与其说是执法,不如说是玩法!“党产会”不少成员就任之前都是知名的人权律师、公法学者,为了政治权力却自失立场,不禁令人慨叹,“权力真的是最好的照妖镜”,“野心则是对人性最大的试炼”。叶庆元表示,民进党如果执迷不悟,后年的地方选举就会面临选民的制裁──灭了一个国民党,还会有千千万万个国民党!蔡英文、顾立雄,两位好自为之!(中国台湾网 卢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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