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1日电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一名35岁邱姓女子2018年7月与蔡姓同居男友因故起口角,邱女暴怒持物殴打蔡男,蔡伸出右手阻挡,致左颧骨、右腕钝伤,蔡男不堪被打而分手,并提家暴伤害告诉,邱女则否认打人。经警员现场勘验,台南地方法院认邱女犯伤害罪,处拘役30日,可上诉。 台南地方法院审酌,邱女为成年人,竟不知控制自我情绪,仅因与蔡男发生口角即动手殴打对方,致蔡男左颧骨钝伤、右腕钝伤等伤害,并造成其身心受创,所为应予责难。 院方考虑邱女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及兼衡其素行、智识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及犯罪后否认犯行,迄今未与蔡男和解赔偿损害或获得谅解等一切情状,处拘役30日,可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邱女与蔡男之前为男女朋友,同住在台南市北区。2018年7月23日晚间8时45分许,两人因故起口角,邱女持物殴打蔡男,蔡并伸出右手阻挡,致其受有左颧骨钝伤、右腕钝伤等伤害,报警处理。 邱女辩称,两人发生口角后,蔡男推她,致她坐回沙发,她便拿起酒瓶要站起来,做样子要打蔡,他便往后退,头右边眉毛尾巴撞到鱼缸上面的木板才受伤。 判决表示,据医院验伤诊断书,蔡男受伤处为左边颧骨后方较靠近耳朵处位置,并非右边眉毛,受伤处位于左耳前方,而非人脸颧骨最突处。 经检察官指挥警察至邱女住处鱼缸拍照,发现该木板突出鱼缸甚多,若事发过程如邱女所述,何以受伤部位并非在右边颧骨、鼻子,而在左边颧骨较靠耳朵处呢? 蔡男证称,事发时住处内鱼缸并无该木板存在。他说,邱女殴打其左颧骨处后,趁他想离开时,唆使饲养的犬只咬其左踝致伤。但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狗会咬伤蔡男是邱女指使,且狗也有链子绑住,法官认难以认定邱女有何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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