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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立委"高志鹏因贪污被判刑4年 曾鼓动新台币改版

2018-12-27 09:45:09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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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志鹏。(图片来源:台湾“中时电子报”)

中国台湾网12月27日讯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民进党“立委”高志鹏被控利用“立委”职权向公有财产局施压、关说,收取业者50万元(新台币,下同)不法利益。案件缠讼11年,台“最高法院”昨天(26日)驳回他的上诉,依贪污罪将他判刑4年6个月、褫夺公权4年定谳。高的“立委”资格将丧失,检方已启动防逃机制。新北市三重区“立委”将于明年进行补选。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民进党昨晚召开廉政委员会例会,就高志鹏所涉违反廉政行为疑义案,决议“重启立案调查”,并无外传除名处分讨论。高志鹏今天上午将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说明。

判决指出,东丰阁公司在台中市的公有非公用市场盖设地上物,但因未合法承租,公有财产局中区办事处打算拆除,该公司负责人谢聪烽找“立委”高志鹏请托向公有财产局施压,先承租再购买该土地,事成后将捐钱给他。

高志鹏于是利用“立委”身份,在2007年1月及3月要求公有财产局局长及副局长到他的“立院”办公室,施压关说后,公有财产局中区办事处同意不拆除东丰阁的地上物,并同意其承租案,高于是获得该公司的50万元献金。

同年6月29日,高志鹏又邀请公有财产局官员到他办公室,要求对方同意以优惠价格让东丰阁公司购买土地,但公有财产局认定该土地公共设施建蔽率明显不足,不符合投资计划不同意让售,东丰阁也因此未交付250万元的报酬给高。

检方起诉高志鹏后,除台中高分院认为高的关说不是利用“立委”职权判他无罪,历审都判有罪,并曾重判7年半;更二审认定高借由“立委”身份,干预财政机关对于公有财产的管理以此谋利,考量缠讼逾8年,符合“速审法”减刑规定,依图利罪将他判刑4年半。

高志鹏提上诉,辩称虽收业者的钱,但协助承租土地没有违法,至于关说承购公有土地部分,因未获公有财产局同意属于未遂犯,不该当图利罪的要件。“最高法院”认为,高志鹏是公务员利用机会施压,将原本非法的承租案协商成合法承租案,且收了50万元不正当利益,驳回上诉确定。高志鹏也因此丧失“立委”身份,从此不能再参选公职。

2017年1月26日,高志鹏曾在Facebook发文,扬言“看腻新台币”,表示钞票上还有孙中山、蒋介石这些个人崇拜的偶像甚至“独裁者”图像,推动“新台币设计运动”。(中国台湾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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