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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福建】龙岩市发布46条措施,深化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18-10-17 07:30:22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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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10月16日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实施意见》精神,龙岩市政府颁布出台《龙岩市深化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出了46条实施意见,为在岩台湾同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龙台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中国台湾网、福建省台办联合报道)

《龙岩市深化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施意见(试行)》

  一、扩大龙台经贸合作

  1.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实施《龙岩市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 2025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龙岩市智能制造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2018—2020》,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

  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 20%市级配套补助,最高可达 100 万元。

  3.对获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20 万元。对新获得汽车产品公告(含获得同品种其他类别专用车产品)的专用车、整车企业,受益财政主体给予相应奖励。

  4.新设立的在岩台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两年内到资5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 200 万元,由受益财政主体承担。

  5.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来岩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服务。支持台湾先进技术和成果来岩转移转化,对来岩开展技术转移交易活动的,可按规定享受技术合同登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6.在岩台资企业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在岩台资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鼓励台资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优先安排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开展“三农”综合保险,享受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允许台商投资的农业设施大棚、花卉等列入保险范围。

  10.我市台企、台胞在台湾农民创业园从事农业生产的用电价格按所在电网销售电价目录表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七折执行。

  11.按照资金统筹整合安排要求,各县(市、区)在省、市以“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下达的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基础上,加大对台湾农民创业园、龙台农业合作示范县项目的支持力度。

  12.台企、台胞优先推荐入驻我市各类农民创业园区及示范基地。同等条件下,单列参加市级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享受我市农业产业化信息化发展扶持政策。

  13、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在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续签或者流转给其他台企台农。

  14.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5.台企、台胞通过流转方式承包集体林地,流转合同到期的,经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16.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参与我市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证明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

  17.在岩台资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供地方式。实行弹性出让方式供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可灵活设定 10 年到 50 年的在岩台资企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18.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台资企业工业用地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0%的标准确定。对新出让的工业用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鼓励在岩台资企业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允许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盘活利用。

  19.公开出让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在岩台资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暂不收取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公开出让一般在岩台资企业工业项目用地,按地块出让成交总价 5%缴交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

  20.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市的水库水源工程、引调水、防洪工程、流域综合整治、水土流失与生态建设项目。

  21.支持台资企业与我市国有企业围绕“365”产业发展重点和转型升级要求协作发展。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22.注册地在我市的台资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或上市挂牌后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23.注册地在我市的台资工业企业运用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每成功发行一期(短期融资券须发行 1 亿元以上)给予 30 万元奖励。

  24.创新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整合盘活国有资本,充分发挥国有性质担保公司的作用,为有意优化经营及引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台资企业进行担保。

  25.支持台企、台胞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岩投资,对获得大陆授权专利,并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可享受我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最高可达 20 万元。

  26.对为在岩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台资融资租赁公司,按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省担保风险补偿额的 50%予以配套补助。

  二、支持台胞在岩实习就业创业

  27.台湾同胞来岩就业创业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贴息、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等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28.市属国有企业在新招录员工时,根据企业用工需求设置一定岗位公开招聘符合企业用工需求的台湾青年。

  29.对我市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在岩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 7 天、15 天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财政事权匹配原则,各县(市、区)财政给予落地接待和交通费用补助。

  30.支持龙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对来岩设立分支机构且引荐台湾青年来岩实习创业就业达到 10 人、15 人、20 人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补助。

  31.在旅游产业扶持资金中预算 100 万元用于奖励和补助来岩台胞从事旅游工作,重点扶持台商在旅游开发方面的投入。

  32.各金融机构根据台商的经营项目及用款需求有针对性提高贷款额度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三、深化龙台文化交流

  33.鼓励台湾机构与我市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交流合作,支持龙台合作拍摄播映影视剧。

  34.鼓励台湾媒体与龙岩电视台、龙岩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开展“重走客家迁徙路”交流活动,制作《两岸客家》《美食美客》等两岸客家文化题材节目。

  35.对台商台胞在我市设立文化创意企业给予积极扶持,支持龙台文创产品进入我市文创集市定期进行展览、展示、交易,并做深度宣传推广。

  36.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做大做强骨干文化企业,打造一批龙台工艺美术品生产制造基地、海峡佛文化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农民画产业园。

  37.发挥龙岩学院闽台客家研究院、客家文化研究会、《环球客家》杂志等桥梁纽带作用,推动龙台加强客家文化、客家文艺、宗祠族谱等领域学术研究交流。

  38.吸引和支持台湾艺术家参与我市艺术创作团队,共同打造海峡两岸传统文化等题材的艺术作品。鼓励推荐台胞参与省、市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协助在岩台胞参评山茶花奖等各类评奖项目。

  四、方便台胞在岩安居乐业

  39.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线招聘业务系统改造升级,逐步实现各类在线招聘系统支持使用台胞居住证注册登录,积极为台湾同胞提供更加便捷的人力资源服务。

  40.推动需要实名认证的铁路、银行、快递等部门及酒店、宾馆等场所开展证件识别、设备改造等工作,主动提供台胞居住证数据标准和读卡规则,支持台胞居住证在各类自助设备中开展网上自助办事项目。

  41.台胞持有台胞证或台胞居住证即可在证件有效期内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居留。办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时限压缩至 20 个工作日内。

  42.在岩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等事由急于来往大陆的,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优先给予审批办理手续。允许 60 周岁以上、未满 16 周岁和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台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台胞证。

  43.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我市各类科技交流、科技项目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加入我市科技社团,支持有条件的在岩台籍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社团理事及以上职务。鼓励在岩台资企业建立科协组织,在岩台籍科技人员可加入所在企业的科协组织。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

  44.做好台湾服务大陆配偶团体来岩参访接待工作,办好两岸婚姻当事人辅导班,宣传两岸婚姻家庭政策、宣传家风家训,解析两岸婚姻家庭文化,帮助两岸配偶(恋人)理性婚恋。

  45.基层人民法院配备 1~2 名台胞陪审员,设立“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鼓励支持台胞陪审员参与涉台案件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

  46.充分发挥驻漳平市台湾农民创业园司法服务工作站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维护台胞合法权益合议庭的作用,加强与行政机关、台商协会、台企的互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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