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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不及格 台男子提行政诉讼告赢“考选部”

2018-10-11 06:48:42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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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网10月10日讯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陈姓男子去年参加台湾地区律师考试二试,差一分及格,由于现行评分采用两位阅卷委员“平行两阅”制度,他申请阅卷后,质疑“智慧财产法”科目有一子题两阅分数相差过大,却未进行第三阅,因此提告救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其中一位委员显然出自于错误事实认定,未采取一致性评分标准,判断有恣意滥用的违法情事,判撤销原处分,且“考选部”应依判决法律见解另为适法处分,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二试总成绩482.50分,及格标准是483.50分,因而收到不及格通知书。他申请复查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考选部调出试卷核对,回函检附成绩复查表。他申请阅览试卷,质疑“智慧财产法”科目“第2题第2子题”的两阅分数相差已达该子题配分三分之一以上,却未进行第3阅,但“考选部”调出原卷再检视,认定未达启动第三阅条件。

陈姓男子主张,依“典试法”及阅卷规则相关规定,典试委员会应决议评阅标准及审查标准,而申论式试题应附参考答案,或计算过程及评分标准,供阅卷委员评阅试卷参考;且若发现评阅程序有误或不公允、宽严不一,典试委员会未裁撤前,应即商请原阅卷委员重阅或另聘阅卷委员评阅,并以重评分数为该科目成绩。典试委员会裁撤后,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另组阅卷小组或另聘阅卷委员重新评阅。

他表示,“智慧财产法”第二题总分40分,共两个独立设问且无关联的子题,各为20分。第一题“甲之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害?”第二题“乙之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害?”

第一子题的第一阅卷委员评阅为14分,第二阅卷委员评阅为13分,分数差为一分,判断余地差异为该题题分5%;第二子题的第一阅卷委员认为可得15分,第二阅卷委员认为可得3分,两阅分数差12分,判断余地差异量已逾该题题分60%,存有明显差异,难以想象两位是以同样标准评阅。

他认为,有评分不公允或宽严不一之疑时,依“典试法”相关规定即应重阅。当两位委员的判断余地差异已达该题题分三分之一时,应启动第三人重阅,以衡平主观见解歧异。两位委员的主观学说或实务见解争辩并非考生应予承受,也非用尊重判断余地为高墙,阻断考生请求第三阅卷委员另为评阅救济的可能。

合议庭表示,阅卷委员评分申论题,具有学术上专业,法院应予以一定程度尊重,承认其判断余地,而对其判断采取较低的审查密度,但如该判断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时,可予撤销或变更。

合议庭依职权命“考选部”提供给阅卷委员评阅试卷相关数据,查出该子题评分标准是“优(16-20)、良(12-15)、可(5-11)、劣(0-4)”。对照评分标准,可知第一阅卷委员认为符合“良”(答不构成犯罪,对属地主义及商标法明知要件说明不尽详细),而第二阅卷委员却认为符合“劣”(答构成犯罪,视其理由酌予给分)。

合议庭表示,一位委员认定作答内容叙及“不构成犯罪”但另一位认定未叙及,从形式观察,两位的评断竟有明显两不兼容的歧异判断,堪认有其中一人是出于错误事实认定而判断,致未能依评分标准而客观公正衡鉴,因此合于“典试法”再行评阅规定。(中国台湾网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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