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台海> 台湾社会 > 正文

台湾女子网购225次从不取货付款 称"吃药后就忘了"

2017-06-08 16:46:54 李宁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中国台湾网6月8日讯 据台湾“东森新闻云”报道,新北市一名刘姓女子自前年11月至去年5月,在知名美妆网站订购商品225次,指定在超商取货付款,但从来没有取件。此举气炸该网店,决定提告,但新北地检署认定商品无价值减损,运费及理货费应属厂商生意成本,昨日予以刘女不起诉处分。

网店指控刘女除了以自己本名申请会员,还使用100多个假名申请,前年11月至去年5月网购商品225次,每次金额大约1000元(新台币,下同)不等,指定超商取货付款,但从未取件,商品又退回原公司,造成公司运费与理货费损失约2万元。

网店指出,依照公司规定,一组会员账号最多只能接受2次超商未取货,超过次数该账号便无法订货。之所以查出刘女多次订货未取,是因为发现会员姓名账号虽然有所不同,但密码全是同一组,收件人也是刘女家人,确认订货者全是她,于是愤而提告。

刘女庭讯时,认了曾向网店订货,但次数没有这么多,还指出因持有轻度身心障碍手册,每次吃药后连自己在做什么都会忘记。新北地检署认为,商品经超商退回后,物品本身并无受损,加上运费理货费应是厂商做生意的成本,因此不符合间接毁损罪构成要件,刘女罪嫌不足不起诉。

(中国台湾网 李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