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台海> 台湾社会 > 正文

台"立法"禁吃猫狗肉创亚洲先例 骑车遛狗或被罚款

2017-04-13 16:50:53 尹彦 来源:环球时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台湾《联合报》12日报道称,台“立法院”11日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购买和食用猫肉、狗肉,违者最高可处25万元(新台币,下同)的罚款。

报道称,新“法”规定,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狗猫的屠体、内脏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公布其姓名、照片及违法事实。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委”王育敏表示,禁吃猫狗肉入“法”,台湾开创亚洲先例,发挥了指标性作用。

新“法”对虐待杀害动物者加重刑责,修正条文规定,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将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金。另外,不得以汽车、摩托车牵引动物,也就是说未来在遛狗时,主人不能骑着摩托车,将绳子拴在车上,让宠物跟着跑,否则将开罚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尹彦)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