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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当局“司改”实为“救扁”新规如通过扁翻案有望

2017-03-07 16:34:47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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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当局“司法”新规或为陈水扁翻案提供法源。(网络图)

  蔡当局“司法”新规或为陈水扁翻案提供法源。(网络图)

中国台湾网3月7日讯 蔡英文自去年5·20上任以来就一直力推的台湾“司法改革”如今终于要揭开神秘面纱,蔡当局也终于露出了“救扁”的狐狸尾巴。 3月6日,台湾“司改会议”第2分组会议达成重要决议,未来被判决确定案件的被告或当事人,可以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审查法官的裁判理由是否“违宪”;且如果该决议拿到由绿营掌控的“立法院”进行审查,势必加入“回溯条款”,即已有定论的案件也可借此翻案。看到这里,相信所有人都已明了蔡当局所谓“司改”,果然目的明确。

“大法官”将有权审理个案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依现行“大法官”审查制度,“大法官”只能就抽象的法令进行审查。历年来“大法官”对于法院判决,只就台湾“高院”的“判例”宣告“违宪”,因为“判例”被视为类似法律的通则效力,“大法官”才能进行审查。

但人民如果遭遇法院“违宪”裁判侵害权利,因为法院裁判不具判例的通则效力,人民对“违宪”裁判没有其他救济程序。若无法声请“大法官”解释,将造成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

昨日会议除台湾期货交易所所长刘连煜及台大教授郑丽玲因故缺席,召集人林子仪未投票,另有18位“委员”参与投票,大家一致赞成建构这个新制度。但“最高法院院长”郑玉山等人对是否会成为“第四审”提出相关质疑。

新规或成“陈水扁定制条款”

台湾法界质疑该制度是为扁案及郭瑶琪的贪污案解套,召集人林子仪会后回应记者提问时解释,是否会设“回溯制度”,让“大法官”有权审查特定定谳案件,将由“司法院”研拟后再由“委员”讨论,目前尚未讨论到此部分。

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前“交通部长”郭瑶琪因被认定收贿且有“实质影响力”,遭台湾“高院”依贪污罪重判定谳。外界质疑此次“司改会议”所提新规是为特定政治人物量身订做,让其官司翻案。台湾“司法院”为避免异样眼光,倾向让该制度不回溯,但案子进“立法院”审查后,却有可能被加注“限条件回溯条款”,让“大法官”为特定政治案件进行平反。

“司法院”昨日强调,官司回溯与否,目前研拟各种不同方案供分组会议讨论后再决定。据了解,就算会议最后采不回溯,但谁也不能担保未来案子送“立法院”审查时,会不会因政治因的素考量,而发生与会议不同的变化,成为嘉惠特定对象的修法。

实质“第四审”扰乱“司法”秩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张升星投书媒体,质疑该制度,实际上就是创设“第四审”,按照台湾人爱拼才会赢的缠诉性格,就算已三审定谳案件,民众也会拼到“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 如果没有相关妥适配套,这将成为无良律师招摇撞骗的生财工具。

张升星并以郭瑶琪案为例,指这件蔡英文不舍的收贿案,当时李清波以电话与郭联络并取得其同意后,委由其子送茶叶到郭的职务宿舍,交付装有美金的茶叶罐给郭女。这些事实都有监听译文,在无法动摇事实情况下,藉由“大法官”为郭女平反恐有争议。

张升星所提出的疑虑也引发法界讨论。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未来“大法官会议”对于法院裁判的法律见解,作成了“违宪”解释,又可以有回溯效力,将让许多确定案件重新获得翻案。届时可能产生如刑事被告补偿等诸多连锁反应。

未来定谳案件回溯与否,由于“司改会议”所拟定的新规是抄袭德国联邦宪法法庭制度,依德国作法是采刑事案件可回溯,民事案件考量财产权安定性原则、不予回溯。未来台湾究竟是否比照德国,采刑民事分开处置,或者一律不得回溯,仍有许多变量。(中国台湾网 高旭)

注:本文综合台湾《中国时报》等媒体报道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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