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日前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多名人大代表以“北京怀柔区狐狸被随意放生”事件为例,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范合法放生,禁止随意放生”的相关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与放生有关的问题不是大陆独有。在素有放生习俗的台湾社会,本有“放弃杀生,解救物命”之意的放生,在现实中却时因操作不当而出现反效果。为此,台湾“农委会”近期提出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对放生实行更严格的管制。随着时代发展,一些放生团体也开始改以“护生”代替“放生”。 不当放生引发多重问题 新北市“动物保护处”曾接获检举,称有团体在新店放生约1万斤鲤鱼。在放生现场,一袋袋放生鱼被信众边念着阿弥陀佛边用滑梯放入水中。运输途中长时间挤压造成缺氧、再被骤然置入陌生水域,不少鱼因此丧生。“动保处”称,虽接连收到以民众在河川流放鱼类为主的放生通报,却苦于无规可依,难以有效管理相关行为,现阶段只能进行劝导。 如不考虑动物栖息地特点,误将其置入不宜生存之地,又会给当地生态带来劫难。南投鱼池乡1989年前并无眼镜蛇,却因不当放生,现在每到春夏季节,眼镜蛇就多得成灾。 台湾社会对放生的追捧,也令相关“产业”悄然兴起。有网友认为,买卖带来伤害,放生善举被不良业者利用,已沦为商业操作,背离放生者初衷。 放生或须主管单位许可 “农委会林务局局长”李桃生说,据坊间调查,台湾每年至少有750次宗教放生活动,其中放生种类以鱼类、鸟类最为普遍,也有青蛙、乌龟、虾蟹、蟋蟀及蛇类等。 李桃生认为,因动物释放行为有关规定相对分散,造成难以兼顾而看似“无规可依”的窘境。他说,要尽力辅导地方政府制订相关规定,如台北市政府2006年曾修正发布“台北市公园管理自治条例”,2007年及2012年南投县与台中市分别制订“放生保育自治条例”。 在“农委会”此番提出的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修正草案中,野生动物的释放程序、种类、数量到区域等都被加以规范。待相关规定通过后,若要进行放生宗教仪式,须先向主管单位申请,通过审查、获得许可后始可为之。若未经许可放生,最高可罚新台币2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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