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台海> 海峡评论 > 正文

未来两岸协议还有可能继续签订吗?

2016-04-05 09:15:37 台媒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4日发表评论说,民进党“立院”党团日前通过“两岸订定协议监督条例”草案,删去了审查逾期“自动生效”机制,也使谈判过程中全程都受“立法院”监督;但这项号称“史上最强监督版本”真若照案实施,非但民进党要自食恶果,全民也要共同承担。

太阳花学运时,民进党团提出“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草案,规定“立院”可在必要时决议派员参与谈判,若涉“国防”、“外交”、财经等重大事项,还须经“公投”复决。日前民进党团通过的提案,名称上改用“两岸”,同时也删除了“公投复决”机制。表面看来,民进党似乎是释出善意;不过,深入探讨,这两项之所以修正,完全是因为民进党原先的主张窒碍难行,所以不得不改。

事实上,民进党改得也不是心甘情愿,所以在名称上只用“两岸”,而非目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仅在内文提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至于公投复决,虽未列入草案,但民进党也预留可在“公投法”处理的伏笔;另外,民进党原订协议草案如在90天未审查完毕,视为通过,目前虽已从“自动生效”改为“院会决议”,但协议却有审议或备查之分,究竟哪些要审?哪些备查?并无明确规范,仍有很大模糊空间;同时,目前民进党在“立法院”掌握过半席次,纵然送“院会”议决,还是一样会照民进党的意见通过,这跟自动生效,其实只有时间长短的区别而已!

更重要的是,依照民进党团版草案,两岸订定协议,不管是谈判前或谈判中、签署前或是签署后,都要接受“立法院”监督。在谈判前阶段,行政部门决定谈判议题后,授权海基会向大陆提议,经两会确定议题后,行政部门要向“立法院”相关委员会报告谈判计划;进入谈判中,签署前阶段时,台湾方面陆委会与权责机关须先向“立法院”相关委员会报告双方的初步共识;“行政院”也要在拟定草案后送进“立法院”,经“立法院”实质、逐条审查,再按“立法院”的审查意见修正草案,于90日内完成审查,否则就由“立院院会”议决;两岸两会再依“立法院”通过的协议草案,完成签署;在完成签署后,“行政院会”再将协议文本送进“立法院”,“立法院”可逐条审议,但最后须全案表决,另可对部分条文决议配套措施或实施日期。

这项草案如果真的照案实施,未来的两岸协议势必完全由“立法院”主导,行政部门的权限大幅限缩,谈判人员既不被充分授权,又没有筹码;再加底线在谈判中就要向“立法院”报告,对岸必然事前知悉,试想谈判如何进行?

此外,协议签署后,送“立法院”审理,虽采“逐条审议、全案表决”,但“立法院”“得对部分条文以决议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开始施行日期”,就算协议通过,也要等“配套措施完成或开始施行日期届至时”,协议才得施行。换言之,这项草案处处设防,层层关卡,不是为了使两岸协议能够顺利签署,而是设置障碍,使两岸协议无法进行;对大陆非但没有释出善意,反而充满敌意;名为两岸订定协定监督条例,实际上却会造成两岸不能订定协议的后果。

在这种状况下,未来两岸之间顺利订定新协议的机率势必微乎其微,这固然是民进党的选择,后果却由全民共同承担,令人怎能不为之慨叹!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