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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律界人士透视台湾立法促进性别工作平等

2016-03-14 17:30:54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小时候,课本里描述的美丽的日月潭,令我十分向往。对台湾那颗好奇的种子,从此在我心里生根、发芽。随着两岸交流加深,我有幸来到台湾学习、旅游,亲身感受台湾的风土人情。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总是在不经意中以“法”的眼光去体察、感悟,而台湾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色彩,注定是所有标签中最亮眼的一笔。

在搭乘台湾的高铁时,我发现竟然有为女性专门设置的“女性专用车厢”,这引起了我浓厚的兴趣。后经当地人介绍,得知2010年高铁设置了女性专用车厢,这一举措使得很多男乘客大呼不公,还引发了岛内关于“女性保护”的热议。

其实在这之前,台湾“立法院”通过“建筑法”修正案。根据该法,男女厕比例不得低于1比5,而这一做法,得到了台湾社会的普遍接受,对于女性的法律保护正日渐形成一张有力的保护网。“巾帼不让须眉”,现代女性的地位也在法律的支持下实现华丽转身。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台湾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还相当保守。台湾1929年制定的民法中,重男轻女倾向颇为严重,比如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的效力等依父或夫的本国法。法律条文中还有各种“冠夫姓”“随夫居”“妻婚后所得归夫”等对妇女极不公平的规定。

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台湾妇女运动快速发展,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性别平等相关立法进展飞速。在这一连串性别平等法案的修订与制定中,比较著名的有1998年通过的“家庭暴力防治法”、2002通过的“两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修改为“性别工作平等法”),2004年颁行的“性别平等教育法”等。

作为一名在法学院读书的女生,我更加关注的是“性别工作平等法”,这是一部极具特色的法律。在与当地的同龄人交流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在这部法律颁行之前,社会中也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规定。比如,女性员工年满三十岁或是结婚、怀孕,就必须自动离职或被迫离职;公共部门招募人员有些职务仅限男性报考或压低女性录取名额。但自从“性别工作平等法”实施后,随着法令的持续修改,对女性的保护与关怀落到了实处。很多企业的招聘广告上已不敢再使用“仅限男性”或“仅限女性”这样的词语,而是以“性别不拘”这样的词汇代替。雇主在招募员工、考核、升迁时若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将被处以30万到150万元新台币的罚款。受雇妇女妊娠期间,雇主会给予产检假五日,男性受雇者于其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予陪产假五日,薪资照给。子女未满一周岁须受雇者亲自哺乳者,雇主应每日另给哺乳时间两次,每次以三十分钟为度。政府机关还应为妇女就业的需要编列经费、提供培训服务,并于该期间提供或设置托儿、托老及相关福利设施,以促进性别工作平等。

两岸对于保护女性的立法规范各具特色,而保守之处亦须多加交流与探讨,法学交流在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法治保障中具有重要作用。“昨夜江边春水生,艨艟巨舰一毛轻”。两岸关系发展虽历经波折,但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是不可逆转的民心民意。血脉相连,骨肉情牵。朝夕于是,念兹在兹。

(作者王译圆系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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