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台海> 台湾社会 > 正文

台湾一经纪人被女艺人指控性骚扰 已过申诉期未起诉

2016-02-16 14:07: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2月16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近日,台湾一名女艺人指控刘姓男经纪人多次在出租车上性骚扰,因此提起诉讼。该男子到案后矢口否认,辩称女艺人想靠诉讼手段解除经纪约。有关部门调查时,另有女艺人作证曾目睹该男子有不检点行为,但今日审理时,检察官认为,女艺人指控的性骚扰时间点是在去年2月,直到今年才提告,已超过6个月的诉讼期限,且女艺人事后撤告,依法不起诉。

女艺人指控称,因工作关系常与刘姓经纪人一起坐出租车,却多次在车内遭该男子偷摸大腿,最后一次是在去年2月某日晚间,声称当时同车的别的女艺人可作证;该女艺人出庭作证也称,确实看到刘男偷摸被害人。

刘姓经纪人到案后全盘否认,辩称这两名女艺人都想与他解除经纪约,才采取诉讼手段。该男子说,已投资提告的女艺人数百万元(新台币),不能接受她以这种手法要求解约。

检察官发现,女艺人指控的性骚扰时间点是在去年2月,但女艺人今年才提出告诉,由于性骚扰应于知悉嫌疑人起6个月内提出诉讼,因此女艺人提告时已超过告诉时间,依法不予以追诉。

检察官当庭告知女艺人诉讼期间已过,案件无法追诉,女艺人听闻后转而细数演艺圈之路,抱怨刘姓经纪人安排的表演机会不好,事后表明撤回告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