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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之罪与罚:台湾言论自由出现警讯

2015-07-20 11:04: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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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桩“造谣”事件在台湾社会掀起波澜。一是关于网络上流传“八仙乐园大股东是民进党金主”的简讯,民进党向警方举报,北市警局也以“散布谣言,影响公共安宁”为由将余姓男子送办。接着,郭台铭控告周玉蔻的“三亿男”案的开庭,双方都是名人,各自高调喊话,“头可断血可流”都说出口了。然后,是罗智强对名嘴蔡玉真提告,要求北市刑大比照“八仙为民进党金主”案的处理方法,迅速法办。

台湾《联合报》19日社论说:在台湾向来八卦、传闻满天飞的气氛中,这几个事件未必耸人听闻到掀起恐慌的地步;也不至于像激烈选战中,造成“意图使人不当选”的效果。但有人认为由此凸显出,台湾言论自由界限已现警讯,乃因事件发展方向诡异地分歧,执法标准及人权保障令人莫衷一是。在“八仙金主”案中,人们见到民进党加公权力霹雳出手,俨然不允许丝毫“谣言影响公共安宁”的空间。而名人提告名誉受损事件中,则见有权势者如郭台铭等人只能循司法途径救济;但另方面,明明已进入司法程序案件的当事人,仍日复一日在媒体上喧哗既有言论。换言之,台湾社会针对言论自由,到底是约束太严厉,或放纵太过度,不免让乐于捍卫言论自由的人也困惑了!

台湾民主化之初,举言论自由大旗者自恃无坚不摧,民进党尤其自夸有功。但首先,言论自由并非没有底线,是否对公众造成“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即是判准之一。众人皆知,例如聚众场合在非事实的状况下高喊“失火”,例如对航空公司谎报“行李里有炸弹”,例如在网路上发文自称“要做郑捷第二”……这些行径都非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只不过,网路时代讯息流传快速,有时真假莫辨,但经特定影响力散播出去,却造成“覆水难收”之结局。可见,“造谣”在言论自由地盘里的法律界限,仍在推敲之间。

至于这次“八仙金主”事件,原本是特定群组在LINE上所传的讯息,是否事实,是否出于恶意动机,是否造成“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尚有待验证。但民进党立即严厉谴责并举报,台北市警局竟然也就依照“社会秩序维护法”火速查办,这整个过程能说没有政治考量吗?若就造谣的程度和影响力来看,“八仙大股东是民进党金主”这则LINE之群组内的讯息,与当年选举期间绿营人士公开称“周美青在美国图书馆里偷报纸”对照,何者更为动机恶毒?何者更加影响公共安宁?何者更接近一般人认知的“造谣”?夸夸其言捍卫言论自由者,在意识形态和政治偏执的基点上,随便一案例即如同照妖镜下现出原形,其言行不一和信念之不真诚,昭然若揭,日后再喊“言论自由”,孰人能信?

回到言论自由的主题,除了是否具有“明显而立即的危险”作为判准之一,还有其他如人权平等之普世价值,应做为道德和个人责任的底线。像美国这样言论自由几至百无禁忌的国家,半世纪前的《纽约时报》vs。苏利文案,就强调应避免公权力抑制言论自由造成寒蝉效应,该案立下范例适用至今。但另方面,同样的言论自由主张,在面对种族主义言论时屡受考验,有赖社会道德和舆论抵制强化规范力量。上个月一名白人青年在非裔教堂里枪杀9人的悲剧发生之后,南卡罗来纳州撤下象征种族主义的邦联旗,以弭平种族对立阴影。换言之,言论自由不表示可以无限上纲到容许挑拨族群和政治对立的地步。以此观之,台湾每天在电子媒体上以名嘴角色领通告费而“畅所欲言”者,面对言论自由和公众利益的连结,好意思自称动机高尚吗?

有政党以捍卫言论自由自诩,却施压于公权力打压言论自由;有名流以言论自由为护身符,实则伤害公众利益。过犹不及,怪不得被指为社会乱源。问世间言论自由为何物?台湾的言论自由领域,是该重整法律规范,也重整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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