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台海> 台湾时政 > 正文

柯文哲拟用监视器取缔违停 法界批要回"戒严时代"吗

2015-04-29 08:24:53 朱炼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分享到:

柯文哲预用监视器取缔违停 法界批侵害人民权益

  台北市长柯文哲。(资料照来自台媒)

中国台湾网4月29日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北市长柯文哲打算使用监视器取缔违停车辆,引发法界批判,曾任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的律师胡原龙直言,柯P出发点虽是良善,但滥用监视器,做为执法工具,手段不正当,违反比例原则,恐侵害人民权益。

胡原龙表示,取缔违规适用的法条是“道路交通处罚条例”,依法律分类属于“行政法”范围,而“行政法”基本法理就是比例原则,也就是不能用“大炮来打小鸟”,一网打尽,“政府”权力不能够无限扩张。

胡原龙说,每个监视系统的设立,都有使用的目的性,但大都是基于公共安全考量,在此前提下,如果因侦查犯罪,或遇到紧迫情况,作为犯罪预防使用,目的与手段具有相当性,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反之,如果只是为了取缔违停车辆,却把原先设置做为保障公共安全使用的监视器,挪为其他用途,开立民众罚单,这种行为在手段上不正当,也有侵犯人民权益之虞。

更有法界人士忧心,台湾历经“宪政改革”后,对“政府”权力不断抑制,以防“政府”扩权侵害人民自由;把监视器当成警察开罚违停车辆,行政处罚的工具,无异是让行政机关权力无限上纲。法界人士并表示,台湾难道要走回威权体制的“戒严时代”吗?(中国台湾网朱炼)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