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一文教公司员工陈女怀胎临盆之际,公司刁难不给产假还要她离职。台北地院认定双方雇佣关系存在,判公司应给付陈女50万元(新台币,下同)。 法院判决指出,陈女从2010年起任文字编辑,负责规划参考书,月薪约3万元。她怀孕后继续工作,但在2012年6月间怀孕第36周后想请产假,公司却不准。后来她在公司昏倒出血,紧急剖腹早产,请完产假后离职。 陈女指控,当时公司有新进员工后,要她为公司着想,逼她辞职,刁难不准她请病、产假,因此求偿精神慰抚金、薪资等共50万余元。公司则说,陈女表现不好而主动离职,公司有10多名女员工请产假,否认怀孕歧视。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确实在陈女临盆之际,刁难她请产假,且不断要求她离职,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判决陈女可复职,公司应给付精神赔偿、复职前薪水共50万元,以及到复职日前薪水每月3万元。全案可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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