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考试院院会”今天通过公务人员抚恤规定施行细则修正,公务人员自杀身亡放宽有条件可领取抚恤,全案待送“立法院”备查后实施。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2011年,“立法院”要求“考试院”遏止自杀风气,应避免造成鼓励自杀的不良风气,“考试院”遂修正公务人员抚恤规定施行细则,取消自杀公务员得领抚恤的相关规定。 但铨叙部(台“考试院”下设机构)认为相关规定太严,5月间在“考试院会”提案,将“自杀死亡”不能办理抚恤,修正为“因涉嫌犯罪、畏罪逃亡或通缉期间而自行结束生命”,也就是放宽自杀公务人员,仍有可能领取抚恤。 “铨叙部”认为,考虑时代变迁及现代公务人员生活型态转变,公务员生理与心理疾病多样,必须考虑工作压力或久病难愈等厌世自杀,将病故或意外的概念,做较宽幅度的规范,但仍应排除因涉嫌犯罪、畏罪潜逃或通缉而自行结束生命者。 “铨叙部”指出,目前约有一半自杀者是久病厌世,另一半则是因家庭、工作或感情因素自杀,目前这些人都领不到抚恤金,但修正规定后,只要不是犯罪,都可能领取抚恤金。 据“铨叙部”统计,截至2011至2014年3月底止,共有50名公务员自杀,应发给的一次抚恤金、年抚恤金,总计约为新台币1.35亿,这次细则修正过后,也将可溯及既往领取。 由于全案属行政命令,仍须送“立法院”备查,因此“铨叙部”指出,抚恤金要等到全案送“立法院”备查完成后,才会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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