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男子婚外情送房给情妇 分手后讨要败诉
2014-04-30 10:4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网4月29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李姓男子已婚,10年前婚外情和黄姓女子热恋时,以总价750万元新台币买了二圣路一幢透天厝同居,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后来两人感情生变,李男去年提告讨房,表示当年是“借名登记”在黄女名下,法官查证后认定是赠与,判李男败诉。 法官认定,李男虽然支付大部分买房钱,但既然是出于赠与的意思且黄女也接受,那两人之间就不是借名登记契约。判李男败诉,须迁出现居处将房子还给黄女。全案可以再上诉。 |
相关阅读:
- [ 04-24]台湾政务官被指婚外情 回应:见面地点不妥深感抱歉
- [ 04-23]台湾一政务官与大学系主任传婚外情 10天7探香闺
- [ 04-22]台湾男子与有夫之妇婚外情20年 儿女“黑户”没上学
- [ 04-14]女医师700万雇美男赶小三 失败后要求全额退费
- [ 02-27]小三呛“老公只是借你用” 女子检举负心汉复仇
- [ 01-13]遇见小三被别人载 男子竟持猎枪轰情敌臀部
- [ 12-30]杀妻女还“实况转播” 男子被六度判死后发回更审
- [ 12-26]女子良心不安欲结束婚外情 情男怒上传合影裸照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