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舞女告友人性侵 描述“太生动”露破绽
2014-04-03 09:1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网4月3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南一名舞厅小姐指控王姓友人将她强载至旅馆性侵,一审以她指证王生殖器有入珠疤痕,将王判刑四年。二审大逆转,法官认为若遭性侵,惊恐害怕岂会注意到特征,且被害人有机会报警求援却未如此,有违常理,改判无罪。 这名小姐指控,前年二月与男友吵架,半路被赶下车。因钱包留在车上无法回家,她打电话向王姓友人求援。对方载她到汽车旅馆,威胁她如敢逃走,要给她好看。她虽然反抗,仍被强拖到八脚椅上性侵得逞,并指证王生殖器的特征。 王辩称,女方请他协寻男友行踪,事后以身相许做为回报。过程中两人还使用情趣用品助兴,绝无强制性交;女方是怕男友追究才诬告。 一审台南地院法官认为,女方受到恐吓,心生畏惧才不敢反抗,并非你情我愿,判王四年徒刑。全案上诉台南高分院,合议庭认为,女方证述有很大瑕疵,很难想象处于害怕抗拒情况下,还能近距离观察到对方生殖器上特征。 且按常理,如被强拖上八脚椅,双方拉扯下,被害人不可能毫发无伤。两人在旅馆待了五、六小时,王还下楼取跳蛋等情趣商品。女方未报警也未向柜台求援,反而打电话请服务生送早餐。 虽然被害人表示吓得全身瘫软,又怕警方来得太慢才没有报警或求援,且她是被强迫口交,才会发现王的特征。请服务生送早餐,是王逼她打的电话。但法官认为,女方说词前后矛盾,返回男友住处后也无表露任何受到欺负而委屈难过神色,有违一般性侵害被害人脱困后的情绪与言行特征,改判王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
相关阅读:
- [ 04-02]台湾智障女子告邻居性侵 因证述不一被告获判无罪
- [ 04-02]台湾男子性侵女儿 竟问妻子“为何没流血”
- [ 03-28]台湾一男子性侵8岁表妹 8年后被判重刑
- [ 03-25]陪读女教师与台湾富二代少年发展不伦关系被控告
- [ 03-25]男子在旅馆开毒趴 乘少女吸毒后头晕之机性侵获刑
- [ 03-24]台湾一少年狂欢醉倒 男同志乘机性侵被起诉
- [ 03-24]台湾一名军人告白遭拒竟性侵 获刑5年
- [ 03-20]台湾三名男童性侵5岁女童 其中一人是女童哥哥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