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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未满14岁 男子与她发生关系被判缓刑

2014-03-28 09: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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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8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江姓男子和未满14岁的中学少女交往半年,两人在男、女方家中与和平广场共发生4次性行为。法官判处江男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考量他已认错,赔偿女方18万元新台币,并取得少女的妈妈原谅,宣告缓刑4年,给他自新的机会。

判决指出,33岁的江姓男子是厨师,去年经友人介绍,认识就读初二的少女,进而交往成为男女朋友。

去年4、5月间,江男带少女回住处过夜,两人第1次发生性行为。接着在去年9、10月间,两人利用夜色掩护,两度在东岸停车场2楼和平广场发生性行为。

江男去年10月30日到少女家中,再次发生性行为。天亮后少女去上学,老师发现她精神不济,访谈得知她与男友发生性行为后报警。

法官考量江男认错,少女表示不告男友,少女妈妈也说只要江依协议不再与少女交往,愿意给他悔过的机会,因此减轻其刑。

江男同意赔偿女方18万元,已付12万元,剩余6万元日后分期给付。法官指江男若入狱服刑,会剥夺他的工作机会,可能无力付赔偿金,因此宣告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接受观护人教化,缓刑期间也不得主动与少女联系或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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