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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党籍案一审胜诉 判决仍待考究马英九陷两难

2014-03-25 10:41  张自合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徐家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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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备受关注的王金平确认党员资格存在之诉一审终于宣判,王金平胜诉,这是意料之中的结果。判决作出后,王金平方面低调肯定,并继续提出“尊马”的口号。而国民党方面表示不解及遗憾,并表示上诉与否要待研议判决书后再作决定。而从法律的视角看,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确实值得关注。

台湾地区的政党属于其“人民团体法”所规范的政治团体,政党在名称变更、章程修订、党员权利与义务、党部组织与运作、财务运用与管理、职员遴聘与选用、公职候选人提名及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皆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限。政党章程的订定与决议的形成,其法律性质均为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根据台“民法”第71条,“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的规定,若政党章程与党内决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即应属无效。由于政党运作享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限,除有重大事项处分可由普通法院审查外,其他政党内部自治事项,不属于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审理本案的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涉及政党处分致党员私法上地位变动的争讼,与政党自治事项无涉,为民事法院可以审理的范围。

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中对于政党党员受不当惩戒处分时的救济途径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务通常认为应类推适用“民法”第56条关于社团总会决议瑕疵如何救济的规定,由法院对党纪处分作形式审查。根据“民法”第56条的规定,王金平则主张党员资格仍然存在,其请求权基础只可能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以国民党撤销党籍处分的内容违反章程或法律而无效。“民法”第56条第2项为王金平提起确认之诉的法律基础,该项规定:“总会决议之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者,无效”;另一种是以国民党撤销党籍的处分程序违反章程或法律而应撤销。“民法”第56条第1项为提起撤销决议的形成之诉的法律基础,该项规定:“总会之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社员得于决议后三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其决议。但出席社员对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未当场表示异议者,不在此限。”王金平在本案中选择的是第一种方案。

台北地院判决王金平胜诉的主要原因是国民党的处分程序不符合“人民团体法”的强制规定。台“人民团体法”第14条规定:“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而致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同时,台“人民团体法”第27条规定,会员的除名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台北地院判决认为,国民党党章规定的申诫、停权、撤销党籍、开除党籍四种党纪处分中,后二者均是使党籍丧失,等同于“人民团体法”所规定的“会员除名”,而“会员除名”应当是专属于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权限。考纪会作为国民党执掌党员惩戒的组织,其成员是由党的秘书长选任资深党员并呈报党主席核定后组成,并不具有党员代表的资格,也不同于会员代表、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评议委员会等均由党员大会以间接民意的方式选出,因此,考纪会的组成不具民意基础,违反民主原则。国民党党章将实质具有除名效果的撤销党籍事项授权予考纪会决议并执行,并无足以相提并论的监督或追认、复议等机制,使考纪会与会员大会的意志决定及执行效果相同,违反了“人民团体法”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因此中央考纪会撤销王金平党籍的处分应属无效。

一审判决撇开王柯关说事实,认为王金平的行为是否符合国民党党章所定的惩戒事由,属于政党自治的范畴,法院不得轻率否定政党内部的自治作为,也不宜以裁判为诱示引导。法院只能审查社团的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规定是否有违背,国民党作出党纪处分的程序是否合法。政党内部制裁权的正当行使,法院不宜作高密度的审查,或直接认定该案件不符前例、违反诚信原则、不符比例原则、制裁权滥用等为由,轻率地宣示或暗示其法律效果。

台北地院的判决,侧重阐释了法院对于党纪处分的审查界限,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仍有一些疑问待解。国民党考纪会作出决议之前,王金平有出席考纪会表示意见,并未对决议程序提出异议,且王金平得知被撤销党籍处分后,也放弃向考纪会申诉的机会,因此其起诉并非依第56条第1项主张撤销党纪处分。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党纪处分无效,似应受到第56条第1项但书的限制。王金平本来是以内容违法为由诉求党纪处分无效,而判决本身又似乎将法院对党纪处分内容适当与否的审查权限排除。另外,将撤销党籍等同于除名,类推适用相应的程序规定,并不符合政党实际。由此,一审判决的理由未能让国民党方面接受,正如有评论所指“判得轻巧却重量不足”。

此案国民党败诉,连同21日黄世铭被判有罪,对面临服贸困境的国民党和深陷执政危机的马英九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回顾去年九月政争以来台湾政局的动荡,国民党和马英九多次受挫于“急于求成、程序失当”,尤其以此次两岸服贸协议的审议为甚,结果令人叹惋。

台湾民事案件采三级三审制,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后,可向高等法院上诉,不服第二审裁判,则可向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从时间上看,一般案件完整经过三审,没有两三年,甚至三五年,是不大可能落幕的。依规定,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起算20天内为法定上诉时效,不过,留给国民党决定的时间和空间并不充足。事实上,国民党上诉与否陷入两难:一方面,败诉的结果是对马英九宣示的“大是大非”的重大打击,而一审判决又确有争议;另一方面,服贸协议审议困局又不能没有王金平的斡旋主导,党内让政争风波就此落幕的声音四起,上诉难获民意支持。

目前的形势似乎不是国民党要不要上诉的问题,而是国民党是否还有上诉的政治资本的问题,当看在20天内服贸审议之争能否回归、如何回归正常程序。几个月来马王关系的演变,不上诉似乎是马英九不得不面临的政治现实。即便是不上诉,就王金平的关说行为也失去了重新作出党纪处分的时机,关说案注定会是一个“随风而逝”的结局。(张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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