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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院”服贸协议审查 一场无谓纷争

2014-03-13 07:3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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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兰文)3月12日、13日,台“立法院”内8个“委员会”联席初审《两岸服贸协议》。这个协议自去年6月签署以后,历经诸多纷扰,民进党最后一场公听会于3月10日完成,按照蓝绿事先协商,公听完毕后交付“立法院”审查。

这下,民进党主张对服贸协议要“逐条审查”,国民党急了,批评民进党在公听环节就故意采取拖延战术,在审查环节又要故伎重施,更有蓝营“立委”声称按规定,服贸协议已经“自动生效”了,根本无需审查。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方面要逐条审查,一方面却说已自动生效了,双方依据何在?更延伸开来的话,今后两岸协议该经过怎样的流程,才能在岛内通过生效?导报记者为此请教了来自台湾的法律专家、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傅崐成。

是行政协议不是法律条约

傅崐成称,两岸协议遵循的基本“法律”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根据该条例,两岸之间的经济、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只要不涉及政治、“外交”、安全、“国防”等敏感问题,台湾行政部门可自行决定,两岸服贸协议是行政协议,属于法规性质,行政当局就可定夺。

傅崐成表示,只有被视为“法律”的“国际条约”,才要经过“立法院”审查通过,民进党坚持把服贸协议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然而就算这样,服贸协议也只是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区际条约”,够不上“国际”。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台湾行政当局根本无需自找麻烦,把服贸协议送交“立法院”审查,傅崐成认为“顶多报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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