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学者:《开罗宣言》是对“台独”最有力回击
2013-12-03 10:41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黄晓夏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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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确保了台湾等被日窃占的中国领土的回归。《开罗宣言》既是对日作战宣言,加速了日本军国主义的覆灭;也对战后处置日本侵略者作出了明确安排。宣言明确强调:“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编按,即现在的东北三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宣言非常清楚、明确地表达了从日本侵略者手中将之窃取的台湾、澎湖等归还中国。事实上,自1937年7月日本发动对华全面侵略战争,日本强加的种种不平等条约就不被中国所接受,1941年12月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世界,中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一切涉及中日关系的条约、协定、合同,并将收复台湾。从那时起,中国就已经不承认日本于1895年强加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不承认日本对台湾等中国领土的窃占,表达了收复中国领土的坚定决心。而《开罗宣言》使得“台湾属于中国”这一事实,在国际社会再次得到重申,使得中国收复台湾等被窃占领土从国际法的层面得到确认和保证。 宣言系对各种“台独”主张最有力回击。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不争的事实。可这么些年来,“台独”的叫嚣和主张从未间断过,为了给“台独”寻找法理基础,“台独”势力提出种种理由,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台湾地位未定论”,说什么《开罗宣言》不具法律效力,认为1951年同盟国与日本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才是处理台湾主权归属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依据《旧金山和约》,日本只是放弃台湾的主权,但并未表明其将台湾归还中国。李登辉主政时期曾抛出“两国论”,宣称大陆与台湾的关系是“特殊的国与国”关系;陈水扁上台后,又抛出两岸“一边一国”论,主张两岸是互不隶属的邻居关系,完全是两个国家。现今的民进党依然坚持“台独”的核心价值不动摇,竭力阻挠两岸关系的深化发展。不过,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铁的事实无庸置疑,“台独”势力的种种说辞完全站不住脚,《开罗宣言》是二次世界大战一项重要成果,是一份举世公认的重要国际法文件,是第一份确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性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明定被日本窃占的东北三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宣言的合理性、严肃性、正义性和有效性不容否认,其与1945年中美英(后苏联加入)共同签署的《波茨坦公告》(明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为战后中国处理台湾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斯坦公告》,日本占领的中国领土都归还中国,这个历史事实也是非常清楚的,1945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并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日本最后一任台湾总督安藤利吉签字领受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第一号训令,规定自1945年10月25日起台湾全省回归中国;12月25日,中国政府收复台湾、澎湖列岛,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开罗宣言》这一历史作用是不容抹煞的,70年后的今天,其对台湾的定位、对“两岸一中”及“反独促统”具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杨平:江苏省台湾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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