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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妹遇到客人毛手毛脚 法官判决两名男子无罪

2013-11-25 10:5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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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5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林姓、张姓男子媒介传播妹陪酒,检方依妨害风化罪起诉,但法官认为,传播妹工作时难免和男客接触,这些亲密接触未必就是猥亵,且两人也未要求传播妹提供这项服务,判决无罪。

法官并在判决书中说明,所谓猥亵是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欲,使他人产生羞耻和厌恶感。例如抚摸女性胸部、下体与臀部是猥亵,揽腰或吻脸颊则非猥亵;接吻轻碰嘴唇不算猥亵,拉舌数分钟才是猥亵。

检方起诉指出,经营经纪公司的林姓男子,媒介旗下传播妹,由张姓马夫载到台中市多家理容KTV、汽车旅馆和畅饮店等,与男客亲吻、拥抱、揽腰、摸大腿、摸胸;检警搜索查扣保险套等物。

法院审理时,林否认要求传播妹和男客猥亵,他解释旗下传播妹有“金的”和“粗的”两种,“金的”条件好,不许男客碰,“粗的”条件较差,可被吃豆腐,由传播妹各凭手腕拿捏,但未要求被猥亵。

林姓传播妹作证指出,她的工作是陪酒或和男客玩摇头派对,不需脱衣和性交易,但难免会遇到毛手毛脚的客人,自己有一套应对方法,男客“摸脸或揽腰、揽肩是基本的”,客人偶尔会亲她脸。

另一杨姓传播妹表示,老板要求她们只陪客人唱歌聊天与喝酒,还明订“三不政策”,客人对小姐“不碰、不摸、不做爱”。

法官说,男客找传播妹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传播妹工作时难免和男客有亲密行为,诸如应客人要求亲吻脸颊、勾手、揽腰等等,些动作并非全都是猥亵,且两人未也要求传播妹和男客做猥亵行为,因此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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