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台海> 台湾社会 > 正文

男子签合约承诺包养48年 分手后女子求偿被驳回

www.fjsen.com 2013-10-23 10:4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23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已婚的蒋姓男子签切结书承诺“包养”林姓女子48年,并按月给付10万元(新台币,下同)零用金;两人分手后,林女提告主张蒋起码得付她70万元。法官认为,仅因交往、互有爱意时的“约定”就要男方负担48年零用金,不合理,驳回林女之诉。

蒋姓男子隐瞒已婚身份和林女交往,交往期间签立结婚同意合约书、切结书等多纸“合约”;男方承诺2010年到2058年,每月付10万元零用金,“若因任何因素或突发事故导致无法给付时,愿以本人名下资产支付”,并载明2011年结婚,没结婚愿赔偿天母市价5000万房子。

前年4月,林姓女子收到三本相簿,里面有她的裸照,她去电询问蒋姓男子用意,对方表示“你不愿分手,只好把相片还给你。”还说“寄给你儿子,你这辈子就不用做人了。”林女控告蒋恐吓,蒋被依恐吓罪判刑三个月。

林女后来提告索讨零用金,主张双方交往时,她工作不稳定,蒋怂恿她辞掉工作,不料她工作一辞,两人感情就濒临裂痕。两人定有“终身定期金契约”,蒋起码要支付她去年十月至今年四月的零用金70万元;若非终身定期金契约,因当初双方是未婚夫妻,蒋为负担未婚妻生活费而立下切结书,属“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不得撤销。

士林地方法院认为,切结书定有到期时限,不属于终身定期金契约,蒋也曾寄存证信函通知林女要撤销赠与契约,况且,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两人在裸照事件后感情决裂,不可能结婚,蒋即无基于履行婚约而负担相关生活费用的义务,因此林女索钱无据。

  • 责任编辑:徐家傲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