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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子千万买房 早知是"海沙屋"后提告法官判败诉

www.fjsen.com 2013-10-22 10:59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22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李姓男子四年前花100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向郑姓妇人买房子,李三个月后转手卖给罗姓买家,罗经邻居告知“这是海砂屋”要他共同出钱补强,罗要求李买回,李买回房子后,控告前屋主郑妇要求解除买卖契约,但法院认为李“怠于通知”出卖人,判他败诉。

法界人士提醒,民众买房后如果发现房子有瑕疵,应在知道之后立即通知出卖人。若“怠于”通知义务,将被视为承认受领之物,从而丧失本来可享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李另外控告郑妇和王姓房仲涉嫌诈欺,士林地检署侦结,因郑妇过世,予以不起诉处分;王姓房仲因不知房子是海砂屋,没有“故意不告知”,也获不起诉。

李姓男子2009年6月向郑妇购买新北市淡水两间房子,同年9月,这两间房又转卖给罗姓男子。事隔一年,邻居告诉罗“地下室是海砂屋,钢筋锈蚀,水泥也剥落,大家要一起出钱补强”,罗惊觉买到危屋,向李反映。

经检验公司监定,证实两间房子都是海砂屋;罗再请土木技师公会检查,确认氯离子含量超标,且有结构安全疑虑。双方闹上法院,2011年李买回其中一间房。

李认为自己也是被害人,控告郑妇要求返还购屋款1250万元新台币。郑妇表示,她买进房子时,屋况良好,没有钢筋裸露、瓷砖掉落问题,她卖屋给李时,房子也没有异样,她不晓得房子的氯离子含量超标。

法官审理,认为李男至少在三年前就已知房子是海砂屋,但前年才提告,李显然明知房子有瑕疵却怠于通知卖方,李的权利不应受保护,判决李败诉。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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