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台海> 台湾社会 > 正文

少女怀孕告诉母亲 男友遭母亲提告被判处缓刑

www.fjsen.com 2013-10-16 07: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14岁少友与21岁蔡姓男友暗结珠胎,少女母亲带女引产怒告蔡男,两人侦讯均陈爱意,并达成和解。台中高分院今天(15日)判处缓刑。

台中高分院判决书指出,21岁的蔡男去年与14岁就读初中的少女认识交往,两人情投意合发生多次性关系,去年11月间,少女月经未来告知母亲,到医院检查确认怀孕,进行引产,少女母亲怒告蔡男。

蔡男坦承与少女发生性关系,并指称当时并不知少女未满16岁。少女引产胚胎经送验与蔡男的染色体也符合亲子关系。

蔡男与少女在检警侦讯时,双双表达爱意。蔡男指称,两人是男女朋友,感情很好,并提出两人互称“老公”、“老婆”及互表爱意的短信。少女也表明很喜欢蔡男,不想分手,也不要提告。

蔡男在被控告后,在今年2月间,与少女再度情不自禁发生性关系,遭另案起诉。

全案一审判处蔡男徒刑1年,蔡男不满上诉,并以赔偿新台币50万元并与少女及母亲达成和解。

少女母亲在二审当庭指称,蔡男与女儿都很年轻,若蔡男愿意反省,女儿也爱着他,她也不愿意蔡男留下污点,希望给他自新机会。

台中高分院认定一审判处的刑度并无不妥,但以不执行较适当,判处缓刑4年、100小时的义务劳务。全案仍可上诉。

  • 责任编辑:陈玮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