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台海> 台湾社会 > 正文

60岁男子以零用钱当饵 性侵邻家少女10年

www.fjsen.com 2013-10-07 09:39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7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陈姓男子从邻居女儿七岁开始,就不时给零用钱猥亵,大赞“好乖”;等女生上中学,改成给钱进行性行为。少女养成错误观念,满十七岁后仍不觉有问题,直到另案遭人性侵,才一并说出上情,新北地检署将陈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

新北市莺歌区陈姓男子(60岁)从十年前开始,见邻居忙于工作,就读小学二年级的女儿(七岁)总是一个人在外游玩,竟以摸一次给500到1000元(新台币,下同)零用钱为诱饵,让女童配合他抚摸胸部或下体。

陈平均每周找女童四次,将她带到住家旁的仓库猥亵得逞,每次都会称赞“好乖”,让她觉得听陈的话是正确的行为;陈的犯行持续五年,他见小女生上了中学,开始发育,另起色心。

陈向少女重新约定,因为她长大了,拿零用钱后,要从抚摸身体改成进行性行为,要继续听话才是好孩子;少女父母从小疏于管教,也不大关心女儿,少女与陈相处甚久,养成习惯听从陈的指示。

陈之后平均每周找少女一次,将她带到草丛、住处或路边随意挑选的空屋,口交或性侵得逞;直到今年二月,少女另案遭人性侵,家人报警,她才说出上情。

侦讯时,陈承认犯行,但供称是少女跟他要钱,两人是金钱交易。

  • 责任编辑:徐家傲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