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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免除但“贪污罪”仍在 颜清标不能再选公职

www.fjsen.com 2013-06-06 09:43  吴生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6月6日讯 (海峡导报驻台记者吴生林)台湾“立法院”最近三读通过的“会计法”修正案,让很多受刑人立即免刑受益,传言有深厚黑道背景、被人称为“江湖标”的前台中“立委”颜清标就是最具代表性的受益人物。因“贪污罪”入狱的颜清标,出狱后能不能再参选公职?这个问题,昨天“内政部”和“法务部”等“部会”给出了答案:颜清标今后永远不能参选公职。

“立院”通过的“会计法”第99条之1修正案,经费报支问题除罪范围,扩及民意代表等,并溯及既往。台“法务部”早已表态,颜清标所涉“酒账案”适用“会计法”修正范围,依法免于执行。也就是说,因“酒账案”被以“贪污罪”判刑3年6个月的颜清标,剩余刑期将免除,即将被释放出狱。

然后,颜清标未来能不能再参加公职选举,这个问题引发争议。前天,台“内政部”正式行文给“法务部”,要求解释“会计法”修法条文“不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中“不罚”的意思。昨天,台“内政部次长”萧家淇出面表示,经与“法务部”、“中选会”、“行政院综合业务处”等单位会商,大家的共识是:所谓“免其刑执行部分”,依“刑法”规定,是指“免其刑罚”,并不是指法院裁判确定所宣告的罪刑已不存在。因此,曾犯“贪污罪”经判决确定者,虽因“会计法”修法后免除刑罚,犯罪记录仍在,且受“选罢法”第26条第2项限制,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

台湾著名律师许文彬在接受导报驻台记者采访时表示,台湾的“选罢法”有一个特别规定,“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颜清标被判的是‘贪污罪’,因此,即便新修法后刑责免除,但罪行仍在,因此,今后永远都不能参加选举。”许文彬说。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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