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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杀手?经济路障?风口浪尖上的台湾环评制度

www.fjsen.com 2013-04-10 08:41  刘强 杨思萍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手握开发否决权的环评审查

台湾“环评”制度,主要是指1994年12月30日制定并公布施行的 “台湾环境影响评估法”。在“立法院”主导下,台湾“环评”制度的主管机关为台当局“环保署”。

所谓 “环评”,全称为 “环境影响评估”,指“开发行为或政府政策对环境可能影响之程度及范围,事前以科学、客观、综合之调查、预测、分析及评定,提出环境管理计划,并公开说明及审查”。

按照设计,“环保署”设立“环评审查委员会”,设置21名委员,具体负责审查环境影响评估事项。作为一个委员会,“环评审查委员会”中专家学者的比例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并采用任期制,任期为2年。

岛内开发单位规划开发案并申请许可时,应提供环境影响说明书,向开发行为的主管机关提出,并由后者转送“环评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环评审查委员会”在收到说明书50日内,拿出审查结论并进行公告。

这就是所谓的“第一阶段环评”,结论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应续行第二阶段环评”、“不应开发”四种。如为前两种结论,开发单位举行公开说明会即可动工开发;如为第三种结论,开发案将进入程序更加严密复杂的“第二阶段环评”,除各种主管机关外,还有民间团体、学者专家和当地居民参与。

在岛内的制度设计中,环评审查结论有强于甚至直接否决“开发许可”的效力。换句话说,在正式的环评审查结论出炉前,开发案主管机关即使核发了开发许可也属无效。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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