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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路边摊合法化”历程:蒋经国明令李登辉不准扫

www.fjsen.com 2013-04-10 08:37  林靖东 张燕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中期:制定法规,创造双赢

王圳宏说,由于路边摊产生诸多问题,台湾也产生了一系列相关的管理法令。

日治时期的台湾,曾出台过“台湾违警例”,是最早规范摊贩的法律条文,其中明文规定“在路旁陈列食品、商品而妨害交通者”,警察可拘留罚科。

台湾光复初期,这条法令没有太大改变。

一直到1952年,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各县市摊贩营业管理规则》,确立摊贩管理原则和证照制度,包括:摊贩应由县市政府“指定市场用地尽量容纳”;场地不敷所需时,才另行规划“摊贩营业区贩卖场”;以及为摊贩建立证照,并责成警察局发放许可证等。

1975年,台湾当局对“摊贩营业管理规则”进行修订,除了再度指示多盖市场容纳外,并限制摊贩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之一:如低收入户、经发证或登记有案的摊贩、残障者,以及经村里长证明家有负担但没有固定职业者,于是摊贩又和“社会救助”挂钩,更强化了其救助边缘弱势族群的形象。

“基隆市政府于1975年‘摊贩营业管理规则’修订后,积极协助基隆庙口夜市合法化,并统一各家摊贩招牌、服装,也透过民间组织成立管理委员会,让夜市摊商自主管理,共同创造民间及政府双赢商机”,王圳宏说,夜市管理到位,摊贩收入增加,政府的税收也会增加,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来说,不再是猫鼠游戏,而是一场双赢的合作经营。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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