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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保单”怪象衍生道德风险 台研议修法规范

www.fjsen.com 2013-04-07 17:03   来源:台海网 我来说两句

台海网4月7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根据“保险法”规定,保单的“被保险人”与“要保人”之间,须具有“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两造之间须有利害关系;例如夫妻或父子,若一方发生事故死亡,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害,就可认定具保险利益。 但“法令”也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不须有“保险利益”;也就是,当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挂掉”时,理赔金可支付给没有利害关系者。在这种情况下,将使“道德风险”疑虑增加。

据报道,例如像盐腌人头案,保单的被保险人是妹妹,但保单受益人,却是不具直接利害关系的哥哥。兄妹是旁系血亲,被认定不具有直接保险利害关系。

岛外的“保险法规”,多半都规定被保险人与保单受益人之间,须有保险利益;即妹妹的保单受益人,不能是哥哥。为降低道德风险,台湾是否要修改“保险法令”,台“金管会”将听取各方意见检讨研议。

由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可以“没利害关系”,岛内也出现许多特殊的投保现象。实务上经常看到“小三保单”;即富商生前先买好寿险保单,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但过世后“小三”变成“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等于将部分资产转给“小三”。

此外,“法令”也准许,保单可以拿来“还债”。例如甲欠乙一百万元新台币,乙(债权人)可以买张保额一百万元新台币的寿险保单,并以甲(债务人)为被保险人;当甲过世时,乙便可领到一百万元新台币理赔金,当做甲已清偿债务。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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