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台海> 台湾社会 > 正文

“小三保单”怪象衍生道德风险 台研议修法规范

www.fjsen.com 2013-04-07 17:03   来源:台海网 我来说两句

台海网4月7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根据“保险法”规定,保单的“被保险人”与“要保人”之间,须具有“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两造之间须有利害关系;例如夫妻或父子,若一方发生事故死亡,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害,就可认定具保险利益。 但“法令”也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不须有“保险利益”;也就是,当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挂掉”时,理赔金可支付给没有利害关系者。在这种情况下,将使“道德风险”疑虑增加。

据报道,例如像盐腌人头案,保单的被保险人是妹妹,但保单受益人,却是不具直接利害关系的哥哥。兄妹是旁系血亲,被认定不具有直接保险利害关系。

岛外的“保险法规”,多半都规定被保险人与保单受益人之间,须有保险利益;即妹妹的保单受益人,不能是哥哥。为降低道德风险,台湾是否要修改“保险法令”,台“金管会”将听取各方意见检讨研议。

由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可以“没利害关系”,岛内也出现许多特殊的投保现象。实务上经常看到“小三保单”;即富商生前先买好寿险保单,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但过世后“小三”变成“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等于将部分资产转给“小三”。

此外,“法令”也准许,保单可以拿来“还债”。例如甲欠乙一百万元新台币,乙(债权人)可以买张保额一百万元新台币的寿险保单,并以甲(债务人)为被保险人;当甲过世时,乙便可领到一百万元新台币理赔金,当做甲已清偿债务。

  • 责任编辑: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