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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台达成合作共识 共同保护两地消费者权益

www.fjsen.com 2013-03-15 16:34   来源:中国台湾网 我来说两句

今后,鲁台两地消费者在台湾地区或山东省的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对于向居所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由受理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在接到投诉1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移转,由消费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调查处理。接到移转投诉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将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函复消费者及受理投诉的消费者保护组织。

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山东省区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台湾地区的,依据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在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对个人数据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隐私的保障原则。在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对个人数据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隐私的保障原则。

随着两岸直航开通,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使得空间距离日益缩小,观光旅游人员骤增,商贸交流活动增多,经营者、消费者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以旅游消费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跨区域消费行为日益频繁,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的必然要求。2012年来山东台胞25.2万人次,山东居民赴台旅游9.6万人次、应邀赴台交流考察6337人次。鲁台两地人员往来、商品交易等将持续增长,继与香港、澳门等地消费者权益保障组织建立联系之后,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和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建立联系、达成共识,共同维护两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台湾网、山东省台办联合报道)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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