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台海> 台湾社会 > 正文

法官引国际公约 台湾少数民族持枪无罪(图)

www.fjsen.com 2013-03-06 11:02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台湾少数民族男子持有猎枪获判无罪,族人表示“司法终于尊重台湾少数民族了!”

东南网3月6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排湾族张姓男子持猎枪打猎,被检方认为非法持有枪枝起诉;法官审理时,引用两个国际公约,认定张男持猎枪是供生活工具使用,判他无罪。检方说要上诉。

得知法院判决,部落族人欣慰表示“司法终于尊重台湾少数民族了!”排湾族猎人鲁瓦说,台湾少数民族持有猎枪,都是从事打猎,如果动不动就触法,岂不全都被抓去关?

林务局台东林区管理处去年3月8日在台东大武林班地,查获张持有未登记列管的二把自制猎枪及弹丸、底火,检察官认为张持有的猎枪,火药击发装置为后膛枪,非台湾少数民族传统自制的前膛枪,属于非法持有枪炮,提起公诉。

张表示,他的枪确是自制猎枪,属于生活工具,用来驱赶破坏农地作物的山猪。

法官认为,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应用之惠,台湾少数民族自制猎枪改为后膛枪较安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所有民族享有自决权,自由从事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

  • 责任编辑:孙靖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