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台海> 海峡评论 > 正文

投保协议为两岸营造良好经商环境

www.fjsen.com 2012-08-10 16:16  港媒 来源:中国台湾网 我来说两句

昨天海协会和海基会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与《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至此两岸两会4年来共签署了18项协议。香港《大公报》今日发表评论指出,投保协议的签署,有助于保障两岸经商者的合法权益,并建立了制度化和多元化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为两岸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进而有利于深化两岸经贸合作。

评论摘编如下:

昨天海协会和海基会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与《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至此两岸两会4年来共签署了18项协议。尤其两岸投保协议经过两年多番协商后终修得正果,对两岸工商界来说是一大利多消息。它有助于保障两岸经商者的合法权益,并建立了制度化和多元化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为两岸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进而有利于深化两岸经贸合作。

经贸交流与合作是两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商机勃勃的大陆像磁铁般吸引了大量台商前往打拼。大陆当时就制定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台胞在大陆投资经商的合法权益,后来在90年代又陆续出台了《台商投资保护法》、《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条例》、《台胞投资保护法实行细则》等。但随着两岸经合规模不断扩大,加之陆商在台湾也需相关法规来维护权益和处理纠纷,单靠大陆方面制订的投保法规已远远不能满足两岸工商界的需求。所以,2010年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首先开始进行的第一个后续协商就是两岸投保协议。

相较于大陆以前制订的台商保护法例,两岸投保协议取得了一系列突破。首先,它凸现了两岸合作的特色,而非单方面制订的条文,体现了纠纷解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多元性。在投资人定义方面,以往大陆对“台商”的定义是“直接登陆投资的台湾人”,但由于岛内早年对台湾居民西进做生意采取“戒急用忍”的限制政策,不少人遂经过第三地“曲折登陆”。如今有不少台商因不符合大陆方面对“台商”的定义,而无法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现在两岸已达成共识,扩大“台商”的定义范围,即凡经由第三地到大陆投资的台商也被纳入保护范围。此外,在财产赔偿的问题上,以前有些台商在大陆购买了厂房,但当地政府却依据建设规划要台商搬走,且没有给予相关赔偿,现在两岸签署投保协议后,被要求迁移的台商一般可按照市场行情获得应有的补偿。至于人身保障问题,大陆方面依法刑事或行政拘留台商后,会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根据ECFA的规定,两岸建立投保机制的目的之一是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促进投资便利化。3年前台湾开放陆资入岛,但至今入岛的陆资还不到3亿美元。陆资入岛“牛步化”主要是因为台当局设置了种种障碍,降低了陆商和陆企赴台打拼的意欲。但愿随着两岸投保协议尘埃落定,台湾方面会尽快解除对陆资的限制,包括开放更多领域让陆资投资、松绑陆资持股比例、陆方在台工作人员来往两岸更便利等。

两岸早在2010年和2011年就传出要签署投保协议,但一直是“只闻楼梯声,不见人下来”。显然,两岸在商谈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分歧和难题。随着两岸经合日益紧密和深化,双方协商的议题也会逐步涉及到敏感问题,而成功签署投保协议,则为两岸协商迈向“深水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 责任编辑:孙靖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