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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全文)

2012-08-09 16:5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孙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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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协议双方的争端解决

双方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依《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争端解决

一、一方投资者主张另一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该投资者受到损失所产生的争端(以下称“投资争端”),可依下列方式解决:

(一)争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由投资所在地或其上级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

(三)由本协议第十五条所设投资争端协处机制协助解决;

(四)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投资补偿争端,可由投资者提交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应每半年将投资补偿争端的处理情况通报本协议第十五条的投资工作小组;

(五)依据投资所在地一方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解决。

二、投资者根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解决投资补偿争端,适用本协议附件的规定。

三、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尽快交换并公布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名单。双方经协商可调整该机构名单。

四、如投资者已选择依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解决,除非符合投资所在地一方相关规定,投资者不得再就同一争端提交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调解。

五、本协议生效前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投资争端”,除非当事双方同意并符合投资所在地一方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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