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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全文)

2012-08-09 16:5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孙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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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征 收

一、除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外,一方不得对另一方投资者在该一方的投资或收益采取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一)基于公共利益;

(二)依照一方规定及正当程序;

(三)非歧视性且非任意的;

(四)依据本条第四款给予补偿。

二、间接征收指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的措施。确定一项或一系列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应以事实为依据逐案评估,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措施对投资的经济影响,但仅对投资的经济价值有负面影响,不足以推断构成间接征收;

(二)该措施在范围或适用上对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歧视程度;

(三)该措施对另一方投资者明显、合理的投资期待的干预程度;

(四)该措施的采取是否出于善意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且措施和目的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三、双方为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环境等正当公共福利所采取的非歧视性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

四、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补偿应以征收时或征收为公众所知时(以较早者为准)被征收投资或收益的公平市场价值为基准,并应加计征收之日起至补偿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补偿的支付不应迟延,并应可有效实现、兑换及自由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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