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全文)
www.fjsen.com 2012-08-09 16:28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第十四条 费用 一、双方海关就执行请求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应放弃获得补偿的要求。如执行请求需要支付巨额或特别性质的费用,双方海关应商定执行该项请求的条件及有关费用负担的办法。 二、双方海关可就执行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合作事项所产生费用的补偿问题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六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七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有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八月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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