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台海> 台胞服务中心> 涉台文献 > 正文

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全文)

www.fjsen.com 2012-08-09 16:28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新华网台北8月9日电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第六条有关规定,就两岸海关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

海关程序指双方海关及行政相对人应遵守的相关程序及规定;

海关合作指双方为执行海关规定而进行的各项合作;

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及航空器;

请求方海关指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

被请求方海关指被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

第二条 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执行海关程序及进行海关合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促进双方海关程序的简化及协调,提高通关效率,便利ECFA的执行。

二、便利两岸人员及货物的往来,促进两岸贸易便利与安全。

  • 责任编辑:孙靖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